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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评"假奶粉"事件:消费者应享“1+10”倍的赔偿方式更加合理 2020-05-19 14:57:53  来源:网易研究局

近日,据湖南电视台《经视焦点》栏目报道,湖南郴州市永兴县多名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引发社会关注,调查发现,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这也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有三个

第一,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置法律于不顾,置商业伦理于脑后,将一款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儿童。这类企业没有真正信仰和敬畏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人保护法。当然,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食品企业是怀有信仰和敬畏之心的。但的确有个别企业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颠覆了食品行业共同认知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伦理。这类人虽然智商高、富有创新意识,公关能力强,但严重缺乏必要的法商意识和德商意识。这是导致这种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市场会失灵,但监管者不该失灵。此次事件出现,意味着当前的监管在客观上存在监管盲区、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地带。这一事件就是监管套利的集中体现。

第三,一些家长出于对医生与导购员的过度信任,存在不理性的消费行为。个别企业恩将仇报,不但对消费者没有感恩之心,反而把他们当作缺乏奶粉质量辨别能力的弱者而认为软弱可欺。这样的畸经商心理导致了一些企业有恃无恐。消费者善意地信任国内品牌,但是这种信任被滥用了。所以,我希望消费者下一步应当以安全为上、以健康为本,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认真选购大品牌的奶制品企业,包括国内、国际的品牌。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一定要把孩子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我们一定要对未成年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起应负的责任。我国对奶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的开放,一方面扩大了婴幼儿父母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让国内的奶制品企业更加优秀。

涉事企业将承担4大法律责任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法律至少有4颗牙。第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是行政处罚,第三是刑事责任,第四是信用制裁。这4大法律责任相辅相成,并行不悖、不可或缺。不能说因为追究行政罚款,侵权企业就不承担对受害的孩子及家长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是说承担了民事责任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是桥归桥路归路,这些法律责任原则上都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能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打了不赔、赔了不打”。这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只有强化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才能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进而让违法者疼痛难忍,自觉放弃实施违法、失信、侵权行为的动机和打算。

应当参照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定量刑幅度追究涉事企业的刑事责任。

有学者指出,针对卖假奶粉的行为,应该参照“偷井盖”行为的法律,根据后果的情节轻重,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从实质正义角度看,这个说法原则上我同意,但是这只能是立法论层面的讨论,而不是对于现行法律的解释论。法律在颁布后,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当然,我建议将来修改刑法的时候,可以比照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这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于儿童要予以特殊保护,消费者本来是弱者,儿童消费者更是弱者中的弱者。从长远看,可以考虑即使不把这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纳入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中,至少也应当参照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定量刑幅度,来追究违法企业及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的刑事责任。只有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才能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净化婴幼儿奶粉市场生态环境。

“1+10”倍的赔偿方式更加合理

据报道,卫健委认定此次事件销售行为存在虚假宣传,企业联合医院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的责任。主动承担责任比不承担责任要好。但是严格说来,我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欺诈行为,而且还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安全的食品。如果这样的话,该适用的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就不只是退一赔三,而是1+10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由于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是1+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此次适用食品安全法可能比较公平,也更为合理。

从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三方面努力才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认为既要处理好个案,也要通过处理个案起到教育一片的作用。希望所有的奶制品企业能够从中反躬自省、慎独自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真正做到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改恶向善。

第一,我希望企业要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经营理念。

“一心”要求企业对广大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费者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消费是财富之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二维”要求企业和企业家的右脑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维、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维,左脑要有社会责任思维。企业一味强调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沦丧的深渊。社会责任思维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做会赚钱、能赚钱、赚大钱的企业,更要成为消费者友好型的、广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业。

“三品”要求企业不但稳步提升食品质量,确保食品的百分之百的安全,实现食品定价的合理化,不断研发和创新食品,增强食品的市场竞争力,也要注重提升企品(企业的品质),更要注重提升企业背后的企业高管、控制股东和控制人的人品,他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寿命。

“四商”要求企业要有不断创新食品和服务的智商,要有不断受广大消费者发自内心的尊敬、信赖与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觉信仰与敬畏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觉践行全球食品行业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

“五严”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的内控体系与严格的问责体系。有些企业的食品安全标准外表非常光鲜,但束之高阁,徒有虚名。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食品安全是否有保障,食品企业要自证清白,更要让严格的制度体系落地生根。

“六实”要求企业夯实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安全、安全保障权、治理权与索赔权。食品企业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互为表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食品企业必须心悦诚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只有企业拥有这样的经营理念,才能被消费者信任。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

第二,希望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一切都靠消费者自力保护是不现实的。消费者不是全知全能的百科全书,也不是通晓食品安全和其他消费常识的科学家。我希望监管部门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能勇于担当,挺身而出,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的行政监管手段,早日实现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大精准监管、靶向监管的力度。通则不痛,痛则不通。凡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管部门都应当正视,都应当去重点查处。

第三,希望消费者要做理性、科学、文明、安全的消费者。特别涉及孩子奶粉这类食品时,一定要把安全而不是价格放在第一位。有的家长因为受疫情的影响收入有所下降。由于挣钱不容易,舍不得花钱给孩子买奶粉。买也是买最便宜的奶粉。而实际上,有的失信企业为了赚取不义之财,故意打价格战。在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食品的安全保障措施必然存在打折或缺位现象,进而导致奶粉质量打折。所以,消费者特别是父母给子女订购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时候,一定要优中选优,既可以选购国内诚信品牌,尤其是国有品牌,也可以选购国际上著名的品牌。

当然,任何企业都应当确保消费者安全。若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任何企业包括国内、国外企业,都要严格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希望能够以此事件为契机,让整个食品行业都能够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清除行业的潜规则和害群之马,进一步遏制诚信珠联在国产行业的蔓延。

刑法采取无罪推定。合同法采取有效合同推定。但消费者对于失信企业所在的整个行业,都会采取食品不安全推定的心理态度。希望整个食品行业自证清白,靠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是中国消费者和中国孩子们真正发自内心能够信赖和信任的品牌,真正能够夯实广大儿童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孩子们的民事权利,还涉及到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涉及民族的国家安全。所以婴幼儿食品无小事。婴幼儿食品安全一小步,社会公共安全与商业文明一大步。希望食品行业能够化危为机,痛改行业内存在的畸形商业模式,早日打造出一种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有温度、有活力,有底线的食品市场生态环境。

关键词: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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